? 2013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来的比往年都要早一些,昨天接到一个外贸企业的客户电话,抱怨对其资产负债表外币资产、负债按照期末汇率进行调整,计入当期损益,且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胡说财税今天和大家分享汇兑损益涉税问题。 ? 一、会计处理 ? 外币交易折算主要涉及两个环节:一是在交易日对外币交易进行初始确认,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二是在资产负债表日对相关项目进行折算,因汇率变动产生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 二、税务处理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规定,企业外币货币性项目因汇率变动导致的计入当期损益的汇率差额部分,相当于公允价值变动,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全文废止]第三条规定执行,在未实际处置或结算时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或结算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但是财税[2007]80号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明确废止,因此该文中关于“在未实际处置或结算时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或结算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废止。 ? 综上所述可以明确如下: ? 第一、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产生的汇兑损益属于已实现的损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汇兑收益计入收入总额,汇兑损失允许税前扣除。 ? 第二、对于企业期末将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益,也应当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汇兑收益计入收入总额,汇兑损失允许税前扣除。 ? 附:年度汇兑损益调整计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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