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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车位出售及以租代售的计税问题如何解答?

更新时间:2021-12-14 字号:T|T
  车位出售及以租代售的计税问题
  各地国税
  地区口径
  总局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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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如果购买方取得了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分配等权力,仍应按照出售不动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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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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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照总局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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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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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出售没有独立产权的车位或储藏间,虽然购买方并未取得完全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但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并从尊重交易双方习惯出发,可暂按照出售不动产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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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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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我们了解,目前青岛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车位使用权一般存在两种形式。一是捆绑住宅转让车位使用权,二是单独转让车位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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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对于捆绑住宅转让车位使用权,在《购房合同》或《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中约定车位价款包含在其购房款中,其转让车位使用权的行为不属于无偿转让不动产,不视同销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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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对于单独转让车位使用权,属于销售不动产行为,按照销售不动产相关规定缴纳税款。转让车位使用权,不涉及销售房地产建筑面积,不得扣除支付的土地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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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售具有产权的车库、车位,按照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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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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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照总局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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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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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下车位永久租赁行为增值税税目如何适用问题。《合同法》规定,租赁合同超过 20 年无效。对永久租赁,按财税〔2016〕36 号文件规定,应按销售不动产处理,适用 11% 增值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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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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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照总局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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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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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照总局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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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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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照总局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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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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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照总局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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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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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照总局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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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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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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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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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免费赠送纳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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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税 [2016]36 号文都规定免费赠送要作视同销售处理。如何理解免费赠送这个规定,全国各省理解有所不同,我省以前对免费和有偿赠送都要按视同销售处理,鉴于营改增后免费和有偿赠送内容多样化和复杂化,税务机关难以区别对待的现实,我们建议对销售货物、服务等行为无任何关系的赠送认定为免费赠送要视同销售处理,如房地产企业、银行宣传资料的发放等;对销售货物、服务等行为有关的赠送认定为有偿赠送,无需视同销售处理,如宾馆(酒店)提供住宿服务的同时向客户免费提供餐饮服务,房地产企业对客户买房送车位活动等。其他情况各地可比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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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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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照总局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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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川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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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照总局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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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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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照总局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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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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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如果购买方取得了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分配等权力,仍应按照出售不动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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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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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照总局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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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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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照总局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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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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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照总局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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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开发区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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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照总局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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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海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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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照总局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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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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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售车位或者储藏间,按照销售不动产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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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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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财税【2016】36 号有关应税服务注释规定,转让建筑物永久使用权,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因此纳税人出售没有独立产权的车位或储藏间,应按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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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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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规定,租赁合同超过 20 年无效。对永久租赁,按财税〔2016〕36 号文件规定,应按销售不动产处理,适用 11% 增值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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