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规定 1.财税(2016)36号文件: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财税(2016)36号文件: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实务问题 1.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所以在实务中,很多地区执行口径是:试点纳税人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不可作为申报缴税时的扣除凭证。 2.实务中办理成功的案例 (1)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可以作为差额的有效扣除凭证 (2)“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中的分包款没有说一定是缴纳增值税的“分包款”。 结论:支付的分包款如是营改增前开具了营业税发票或已缴纳营业税,在预缴税款时和申报缴税时,可以用“分包的营业税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还有一条重要的实务,就是以“分包的营业税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没有扣减的时间限制。 提醒 最后建议:由于各地执行口径不一样,尽快按照上述思路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落实,不能保证各地都能“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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