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签订合同时的合同金额与最终合同执行时的执行金额不一致,执行金额可能高于合同金额也可能低于合同金额,那么签订合同时粘贴的印花,是否要根据执行金额调整,还是就以合同金额作为印花税的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条例第七条所说的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第二十四条规定: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又《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88)国税地字025号明确:“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在合同签订时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因此,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 因此,合同是在签订时按合同所载的金额计税贴花。签订合同时的合同金额与最终合同执行时的执行金额不一致,执行金额可能高于合同金额也可能低于合同金额,那么签订合同时粘贴的印花,按上述规定不需要调整,但根据《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如果已贴花的凭证进行了修改,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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