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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福利企业可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优惠政策

更新时间:2021-12-14 字号:T|T
  某化工厂,成立于2002年9月,经济性质:集体,职工人数:22人,“四残”人员10人,生产人员总数18人, “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比例达50%以上,已经民政部门、国税部门验收合格,并取得《社会福利企业证书》,证书编号:***********,税号:************,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产品名称:植物胶、纺织印染助剂、表面活性剂、氟化氢铵、塑料制品制造等,因其“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比例达到50%而享受税收优惠照顾,从04年至06年, 该化工厂实现的223.07万元增值税全部按政策返还到位。该厂在税收优惠照顾下实现了快速发展,从04年产值900万元、实现税收44.58万元,发展到2006年的产值2500万元、实现税收123.98万元,仅今年1-9月份,化工厂就实现产值2000万元、税收75.92万元,税收优惠政策目前已基本落实到位。
  政策解读:
  1、《国税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字[1994]155号)文件 :
  (一)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50%以上(含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除本通知第三条列举的项目外,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采取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给予返还全部已纳增值税的照顾。返还办法是: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在每一纳税期满10日内,如实进行纳税申请,并填开税票缴纳税款,由县级税务机关填开“收入退还书”,将已缴纳税款全部退还给纳税企业。
  (二)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未达到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销售的增值税应税货物,除本通知第三条列举的项目外,如发生亏损,可给予部分或全部返还已征增值税照顾,具体比例的掌握以不亏损为限。返还办法是:企业应先按规定纳税,全年发生亏损的,年底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县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批返还。
  (三)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含35%)的民政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征营业税。
  2、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3]449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的规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民政福利企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调整为由县级国税机关按季度审批返还。原江苏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税一[94]79号)文件中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3、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7]67号(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一)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二)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方式。主管税务机关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当按月退还增值税,当月已交增值税不足退还的,可在当年已交增值税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当年以后月份退还。当年应纳税额小于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额的,以当年应纳税额为限;当年应纳税额大于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额的,以核定的年度退税额为限。纳税人当年应纳税额不足退还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人当月应退增值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当月应退增值税额=纳税人当月实际安置残疾人员人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的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退还增值税的具体限额÷12
  (三)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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