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文化产业已处于新的风口,财税优惠政策多、力度大,轻资产、回报高。现将连财老师精心整理的文化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推出。 (文化产业中的软件企业优惠政策详见随后推出的软件企业优惠政策) 本文摘自连财老师文化产业总裁班课件。 主要优惠政策包括: 1、继续支持文化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2、文化产业事业单位转制优惠 3、宣传文化增值税先征后退优惠 4、文化产品出口退(免)税 5、文化产业营改增出口退(免)税 6、文化产业营改增免税、可选择简易计税 7、文化产业所得税(高新技术认定相关)、研发加计扣除 8、其他 文化企业有关税收优惠 税目 行为 内容 文件依据 增值税 进口关税 继续支持文化企业 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电影放映收入中提取5%建立“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为承担国家鼓励类文化产业项目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 对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文化企业,按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具体范围和认定工作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商中央宣传部等部门另行明确。 出版、发行企业处置库存呆滞出版物形成的损失,允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对文化企业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减免的税款,在本通知下发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可抵减以后纳税期应缴税款或办理退库。 除另有规定外,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自2014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新办文化企业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享受优惠的期限截止至2010年12月31日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5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4〕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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