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开始兴起的共享单车,几乎一夜之间火了。交通部出台《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针对各方关注的共享单车押金问题,倡议运营方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然而,无论从资本逐利的内在驱动,还是基于我国目前信用体系和引导用户文明用车的现实考虑,免押金短期内并不现实,更值得关注的是完善押金管理。现行税收法规并无针对共享单车押金的具体规定,相对宽松的政策环境一定程度促进了运营方利用押金盈利模式的形成。那么,共享单车“押金”背后到底是什么,让我们揭开“面纱”看一看。 ? 税收法规基本要求: 租金征税、押金不征税 ? 运营方向用户收取的资金由租金和押金两部分组成,税收对待是不一样的。 ? 租金适用现代服务-经营租赁-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增值税税率为17%。共享单车运营,属于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所规定的,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转让用户使用且所有权不变更的行为。有形动产租赁适用17%基本税率,主要是考虑到运营方购进或自制有形动产,可以享受17%进项税额抵扣,总体上不会因为营改增造成税负上升。运营方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在实际操作中有的运营方在用户注册时单方面约定不退还预付租金,这是显失公允的。从税收规定来看,用户要求退还预付款的,应按销售退回处理。 ? 向用户收取押金除特殊情形外不认定为增值税应税业务。押金要退还用户,在运营方不体现为“销售收入”,而是挂往来账,作为负债处理。按现行规定,对押金征收增值税只限于两种情形的“包装物押金”:一是除了啤酒、黄酒外的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应并入销售额征税,二是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回的押金。国税发[1993]154号《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和国税函[2004]827号《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两个文件作了明确,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可不并入销售额征税;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回或超过1年仍不退还的押金,并入销售额征税。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应计入企业收入总额的只有逾期未退的包装物押金收入,其他情形的押金不计入。共享单车押金与包装物押金具有不同的特征,不能简单套用包装物押金规定:包装物押金通常小于所销售产品,逾期1年的包装物押金存在不再退还的较大概率,计入收入具有合理性;共享单车押金远远大于租金,用户要求退还是大概率事件,显然不能把共享单车押金计入租金收入。 ? 共享单车采取高押金、低租金运营模式,在一种低税负状态中实现了快速发展。低租金有利于运营方节税和提升用户用车体验;押金相比租金金额较高,但用户不至于不能承受,而且还能退还,用户比较容易接受,运营方能聚集巨额资金并从中获利。 ? 共享单车“押金”: 一种特殊的权益性资产 共享单车押金收取存在两种不同的方式:第一种,运营方在用户实际用车环节采用“即租即押、即还即退”方式收取押金,押金针对具体标的物收取,按现行政策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这是《指导意见》鼓励采取的方式;第二种,运营方在用户注册环节收取押金,这是共享单车收取押金的主要形式,这种情形目前也不征收增值税。 ? 笔者认为,第二种情形虽然冠以“押金”之名,但这种“押金”承载的主要功能是取得运营平台租车资格,是一种会员权;次要功能才是针对并不确定的标的物收取押金。根据财税〔2016〕36号,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统称销售无形资产,会员权就是“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的一种形式。比较特殊的是,共享单车采取了用户更容易接受的“押金”形式,而不以“会员费”名义直接收取,让用户更容易接受。“押金”不计收入,运营方销售“会员权”获得的收入是占有“押金”获得的收益,这种收益如何确定是一个难点,这就相当程度淡化了第二种情形押金的主要功能。法无规定不征税,收取“押金”的筹划充分利用较为宽松的政策环境,促进了共享单车行业的发展。 ? 税收政策前瞻及应对 ? 随着“押金”规模越来越大,收取押金成为运营方盈利模式,潜在风险增加,监管重要性凸显。亚文辉的调查表明(亚文辉,《共享单车押金引争议?监管需完善》,中国证券报2017年2月25日第A09版),在用户注册时收取押金是各种品牌共享单车的通行做法。仅以两大领头平台ofo和摩拜单车为例,用户量均已超过1000万。以1000万用户计算,ofo每个用户交99元,押金总额达9.9亿元;摩拜单车每个用户交299元,押金总额高达29.9亿元。针对上述共享单车押金收取的两种情形,有关税收规定应进一步明确,以维护税收公平和各方利益,支持共享单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 针对第一种情形,应还“押金”以本来面目,确认租车环节收取押金的合理性,明确以“即租即押、即还即退”方式收取押金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同时鼓励用户通过信用累积实现免押金租车,包括积极创造条件扩大纳税信用运用范围,提升运用水平。押金即时退还,在制度设计和技术上都是可行的。例如ofo声称,已实现押金“秒退”。 ? 针对第二种情形,应明确运营方向用户收取不针对具体标的物的押金视同“会员费”对待,即不能以“押金”之名行“会员费”之实。在注册环节向用户收取的“押金”应正名为会员费,按销售无形资产确认收入并申报纳税,增值税税率6%。对运营方来说,会员费怎么收,要结合原来“押金”不征税和“租金收入”17%税率统筹考虑,大大低于目前“押金”标准是肯定的。可针对不同级别的会员享受不同程度的优惠,如免押金、租金打折以及一定条件下退还会员费,促进会员费销售。 ? 通过让押金和会员费各归其位,有利于化解运营方长期大量占用押金带来的潜在风险。同时,对运营方合理运用押金取得收益的行为,参照财税〔2016〕36号文关于占用资金取得的收入应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有关规定,适用金融服务-贷款服务征收增值税。当然,运营方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确保押金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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