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案情介绍 某酒业销售有限公司,2016年3月份整理2015年会计凭证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有两份2015年7月20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标明增值税额70,000元,未认证抵扣。会计赶紧向财务总监汇报此事,经查人事办公日历,原来是由于2015年7月份原会计不辞而别,导致工作没有交接,这两份发票没有认证申报抵扣增值税。企业急得团团转,打来电话咨询此事。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自开票之日起180天内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万一逾期未认证申报应该如何处理呢? 第二部分 税法依据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1]50号 (一)该公告第一条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二)该公告第二条规定,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1、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2、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 3、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4、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5、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手续,可按照本公告附件《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的规定: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逾期抵扣。纳税人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时,应报送如下资料: (1)《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 (2)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说明。纳税人应详细说明未能按期办理认证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原因,并加盖企业公章。其中,对客观原因不涉及第三方的,纳税人应说明的情况具体为:发生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自然灾害或者社会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影响地区、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实际影响等;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办理搬迁时间、注销旧户和注册新户的时间、搬出及搬入地点等;企业办税人员擅自离职,未办理交接手续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事情经过、办税人员姓名、离职时间等,并提供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及企业内部相关处理决定。 (3)客观原因涉及第三方的,应提供第三方证明或说明。具体为:企业办税人员伤亡或者突发危重疾病的,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医院证明;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导致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的,应提供相关司法、行政机关证明;增值税扣税凭证被 盗、抢的,应提供公安机关证明;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应提供卖方出具的情况说明;邮寄丢失或者误递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应提供邮政单位出具的说明。 (4)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 (5)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复印件必须整洁、清晰,在凭证备注栏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必须裁剪成与原票大小一致)。 2、由于税务机关自身原因造成纳税人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上报文件中说明相关情况。具体为,税务机关信息系统或者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详细说明信息系统或网络故障出现、持续的时间,故障原因及表现等。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1]78号 (一)该公告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稽核比对结果相符但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客观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 (二)该公告第二条规定,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1、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 2、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封存纳税人账簿资料,导致纳税人未能按期办理申报手续; 3、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导致纳税人未能及时取得认证结果通知书或稽核结果通知书,未能及时办理申报抵扣; 4、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未能按期申报抵扣;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部分 有益提醒 一、纳税人需要按规定自开票之日起180天内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应当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提提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自行打印销货清单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不得抵扣。 二、认证完须及时申报,认证当月计算抵扣,并在次月申报期内。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确实发生符合以上公告规定未按期认证、申报抵扣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按照以上公告的规定,申请办理抵扣手续。 作者:王轶仙,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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