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实施有关问题政策说明——第1期 天津市财政局 ? ? ? ? ? 2019-8-6 自2019年1月1日起,政府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制度》在本市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全面实施。为确保新旧制度有序衔接、执行到位,夯实政府综合财务报告、部门决算报告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的核算基础,市财政局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要求,组织了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实施情况专项调研,并根据调研反馈情况编写了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实施有关问题系列政策说明,引入会计案例,对各单位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进行指导。现对于第1期政策说明内容予以发布。 一、关于准则制度实施依据 目前,财政部已经基本建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体系,截至2019年7月31日,包括以下具体内容: (一)基本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8号); (二)具体准则。 1.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4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16〕12号,包括存货、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4项准则); 2.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的通知(财会〔2017〕11号); 3.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的通知(财会〔2017〕23号); 4.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7号——会计调整》的通知(财会〔2018〕28号); 5.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8号——负债》的通知(财会〔2018〕31号); 6.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9号——财务报表编制和列报》的通知(财会〔2018〕37号); (三)准则应用指南。 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的通知(财会〔2017〕4号); (四)政府会计制度。 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 (五)执行政府会计制度的衔接规定。 1.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与《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3号); 2.关于印发国有林场和苗圃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1号) 3.关于印发测绘事业单位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6号) 4.关于印发地质勘查事业单位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7号) 5.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9号) 6.关于印发中小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20号); 7.关于印发科学事业单位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23号); 8.关于印发医院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24号); 9.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25号); 10.关于印发彩票机构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26号) (六)执行政府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 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高等学校、中小学校、科学事业单位、彩票机构、国有林场和苗圃等行业事业单位在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基础上,应当同时执行财政部发布的补充规定。具体包括: 1.关于印发国有林场和苗圃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1号); 2.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9号); 3.关于印发中小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20号); 4.关于印发科学事业单位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23号); 5.关于印发医院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24号); 6.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25号); 7.关于印发彩票机构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26号); (七)执行准则制度问题的通知和解释。 1.关于贯彻实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通知(财会〔2018〕21号); 2.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新旧衔接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算的通知(财会〔2018〕34号); 3.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1号》的通知(财会〔2019〕13号)。 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的通知》(津财会〔2018〕45号,含《政府会计制度新旧衔接操作指引》、《政府会计制度新旧衔接信息化操作指引》两个操作指引)。 二、关于实施具体范围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在全国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全面施行。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单位,不再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库〔2013〕218号)、《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2〕22号)、《医院会计制度》(财会〔2010〕27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财会〔2010〕26号)、《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30号)、《中小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28号)、《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3〕29号)、《彩票机构会计制度》(财会〔2013〕23号)、《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6〕15号)、《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9〕1号)、《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制度(暂行)》(财农字〔1994〕第371号)、《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5〕45号)等制度。 (二)军队、已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事业单位和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不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三)未纳入部门预决算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可以不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中的预算会计内容,只执行财务会计内容。 (四)原参照执行《中小学校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等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非政府会计主体,可参照执行新制度。 (五)原执行《工会会计制度》的各级工会组织,暂不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继续执行《工会会计制度》。 (六)属于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实施范围、但财政部未针对其原执行的会计制度专门制定新旧衔接规定的事业单位,应当参照《与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财会〔2018〕3号)做好新旧衔接工作。 (七)企业集团中纳入部门预算编报范围的事业单位(不含执行《军工科研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下同)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企业集团中未纳入部门预算编报范围的事业单位,可以不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中的预算会计内容,只执行财务会计内容。 (八)单位应当按照部门综合预算管理的要求,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全部现金收支业务进行预算会计核算。未纳入年初批复的预算但纳入决算报表编制范围的非财政拨款收支,应当进行预算会计核算。 三、关于基本建设投资 (一)截至2018年12月31日尚未进行基建“并账”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首先参照《新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财库〔2013〕219号)、《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财会〔2013〕2号),将基建账套相关数据并入2018年12月31日原账中的相关科目余额,再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衔接规定将2018年12月31日原账相关会计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相应科目。 (二)执行政府会计制度后,单位对基本建设投资必须按照新制度规定统一进行会计核算,不再单独建账,但是应当按项目单独核算,并保证项目资料完整。 (三)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在项目交付使用时,按照在建工程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四)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四、关于固定资产折旧 (一)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的规定,结合固定资产的性质和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其折旧年限。 对于同一部门所属单位,若固定资产配置基本相同、实际使用情况大体相似,主管部门可在遵循《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的基础上,确定本部门较为统一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单位固定资产体量较大、固定资产折旧对单位财务状况影响较大的,应当统筹财务会计、内部控制、资产管理相关政策要求,做到数出一门、口径一致,制定和调整固定资产折旧政策应当严格按照本单位“三重一大”规定执行。 (二)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本行业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文件中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五、关于单位管理费用 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规定,“单位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本级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开展管理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单位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发生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资产折旧(摊销)等费用,以及由单位统一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经费、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等。 行政单位不使用“单位管理费用”科目,其为实现其职能目标、依法履职发生的各项费用均计入“业务活动费用”科目。 事业单位应当同时使用“业务活动费用”和“单位管理费用”科目,其业务部门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计入“业务活动费用”科目,其本级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由单位统一负担的费用计入“单位管理费用”科目。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确定本单位业务活动费用和单位管理费用划分的具体会计政策。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政策咨询电话:天津市财政局会计处23205722、23205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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