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PERSON按:自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首次通过《个人所得税法》以来,财政部和税总出台了大量专门针对外籍人员的个税优惠政策及其他相关政策。现TPPERSON特将目前有效的政策进行了梳理分享亲们,由于太忙只能陆续整理分享亲们,见谅哈!需要特别提醒亲们注意的是:这些专门针对外籍人员的个税政策随着2019年1月1日新个税及其实施条例等的实施,财政部和税总将会出台相关过渡措施或根据新个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出台新的政策。 序号 政策及文号 发文及实施日期 核心内容 1 财政部关于华侨从海外汇入赡养家属的侨汇等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外字[1980]196号) 1980年10月28日 1、华侨从海外汇入我国境内赡养其家属的侨汇,免征个人所得税; 2、继承国外遗产从海外调入的外汇,免征个人所得税; 3、取回解冻在美资金汇入的外汇,免征个人所得税。 2 财政部关于外国来华工作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80)财税字第189号) 1980年11月24日 1、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我国的建设项目服务的工作人员,取得的工资,生活津贴,不论是我方支付或外国支付,均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2、外国来华文教专家,在我国服务期间,由我方发工资,薪金,并对其住房,使用汽车,医疗实行免费"三包",可只就工资,薪金所得按照税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我方免费提供的住房,使用汽车,医疗,可免予计算纳税。 3、外国来华工作人员,在我国服务而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我方支付,外国支付,我方和外国共同支付,均属于来源于中国的所得,除本通知第(一)项规定给予免税优惠外,其他均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90天的,可只就我方支付的工资,薪金部分计算纳税,对外国支付的工资,薪金部分免予征税. 4、外国来华留学生,领取的生活津贴费,奖学金,不属于工资,薪金范畴,不征个人所得税。 5、外国来华工作人员,由外国派出单位发给包干款项,其中包括个人工资,公用经费(邮电费,办公费,广告费,业务上往来必要的交际费),生活津贴费(住房费,差旅费),凡对上述所得能够划分清楚的,可只就工资薪金所得部分按照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3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人员在中国居住期间临时离境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外字[1981]66号) 1981年7月18日 关于外籍人员在中国居住期间临时离境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为了简化征纳手续,同意你局意见,如果纳税人临时离境,不能在法规的申报纳税期限内返回中国的,经过本人提出申请,报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在离华前,暂按上月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待返华后,再办理多退少补手续。 4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国承包商派雇员来中国从事承包作业的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84)财税外字第14号) 1984年1月18日 外国公司在中国承包工程作业,其作业场所应视为在中国设有营业机构。对其雇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属于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报酬,应当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征收个人所得税,不适用居住时间是否90天的征免税规定。 5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籍职员的在华住房费准予扣除计算纳税的通知((1988)财税外字第21号) 1988年1月20日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驻华机构租房或购买房屋免费供外籍职员居住,可以不计入其职员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购买的房屋可以提取折旧计入费用,租房的租金可列为费用支出。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驻华机构将住房费定额发给外籍职员,可以列为费用支出,但应计入其职员的工资,薪金所得.该职员能够提供准确的住房费用凭证单据的,可准其按实际支出额,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6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过去来华人员现在离华对其奖金征税处理问题的通知〔88〕财税协字第005号) 1988年1月23日 应对其在我国期间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和其他类似报酬进行征税,对其来华后收到属于在到我国之前因受雇得到的奖金,不应因其收到该项奖金时,该人停留在我国而视为来源于我国的所得进行征税。经研究,对过去来华的外籍人员取得的奖金,于收到的月份缴纳了个人所得税的,现在离华,对其在华期间应得的奖金仍可按原规定执行。 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临时来华人员按实际居住日期计算征免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外字[1988]59号)? 1988年3月5日 对来华工作、提供劳务的外籍人员,在一个历年中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九十天的,从中国境外雇主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免予征税。为便于各地执行,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通知”第二条规定,仅适用于临时来华工作和提供劳务的外籍人员(包括为雇主履行机械设备贸易合同,临时被派来华,对雇主所销售的机械设备的安装、调试和使用提供技术服务的外籍人员)。不适用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外籍人员: 1.在中国境内的工商企业、营业机构、事务所、办事处、文教事业和科研单位以及机关团体有固定工作或定期任职的; 2.其工资、薪金是由雇主在华为营业机构、场所,包括代表机构和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场所所负担的。 二、“通知”第二条所规定的“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九十日”,不得跨年度计算。对跨年度居住的,要分别计算其在每个历年是否居住超过九十天,仅对其居住超过九十天的历年,按实际在华居住期间应得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税。 三、对临时来华人员的居住天数,应从其入境之日起计算,其离境之日可以不算在内。 四、临时来华人员事先能够预定居住日期超过九十天的,可以由其按照税法规定的缴纳日期申报纳税。如果发生实际居住日期没有超过九十天的,准予退还已缴纳的税款;对事先不能预定居作日期超过九十天的,可以待其居住日期预计要超过九十天或实际超过九十天时再由其采取超过九十天时再申报纳税的,申报纳税。其应缴纳的税款,应自超过九十天的次日起,七日内缴纳。最后一天,如果是中国的节假日,可以顺延。 五、临时来华人员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在其工作或提供劳务的所在地缴纳。如果该人员在几个地方工作或提供劳务,应以税法所规定的申报纳税的日期为准,在何地到达申报纳税的日期,即在何在申报纳税。但可准许其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固定在一个地方纳税。 8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籍人员XXX先生的工资、薪金含有假设房租,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函((1989)国税外字第52号) 1989年3月11日 假设房租是指一些外国公司在向其他国家派驻工作人员时,考虑到不增加派驻人员的个人房租负担,由公司支付其所在派驻国的住房费用.但公司在支付该派驻人员工资时,为不使其因不需支付房租而获得利益,扣除掉该派驻人员在其本国按照一般住房水平应由个人负担的住房费用.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法及有关规定,外国公司为其驻华工作人员支付的住房费用如能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可不并入个人所得征收所得税.因此,假设房租作为个人应负担的住房费用,应作为个人所得一并征收所得税,而不宜再作扣除.请你局按上述原则,根据XXX先生的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并将有关结果转告永道会计财务咨询公司北京代表处. 9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 1994年5月13日 (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四)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六)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七)对按国发[1983]141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办发[199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精神,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九)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1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 1994年6月30日 1、关于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根据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为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即: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2、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纳税义务的确定 根据税法第一条第二款和实施条例第七条以及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的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免予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前述个人应仅就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或者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凡是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属于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或没有营业收入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任职,受雇的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否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会计账簿中有记载,均应视为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或由该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 上述个人每月应纳的税款应按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 3、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一年的个人纳税义务的确定 根据税法第一条第二款以及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一年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除属于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个人每月应纳的税款应按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其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是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个人,事先可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的,其每月应纳的税款应按税法规定期限申报纳税;对事先不能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或税收协定规定的有关期间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183日的,可以待达到90日或183日后的次月7日内,就其以前月份应纳的税款一并申报缴纳. 4、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纳税义务的确定 根据税法第一条第一款,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而不超过五年的个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中国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在实施条例第三条所说临时离境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仅就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部分申报纳税,凡是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属于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或没有营业收入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任职,受雇的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否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会计账簿中有记载,均应视为由其任职的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支付. 上述个人,在一个月中既有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也有在临时离境期间由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合并计算当月应纳税款,并按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 5、中国境内企业董事,高层管理人员纳税义务的确定 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其取得的由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董事费或工资薪金,不适用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而应自其担任该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起,至其解除上述职务止的期间,不论其是否在中国境外履行职务,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取得的由中国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应依照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确定纳税义务. 6、不满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款的计算 属于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所述情况中的个人,凡应仅就不满一个月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的,均应按全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实际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当月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实际在中国天数/当月天数 如果属于上述情况的个人取得的是日工资薪金,应以日工资薪金乘以当月天数换算成月工资薪金后,按上述公式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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