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五金制造企业,在经营当中经常会发生员工意外伤害的情况。为减少员工意外伤害给我公司带来的经济损失,我公司于日前向当地人保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经过与人保公司进一步沟通得知,在发生员工意外伤害后,所获得的保险理赔款直接支付给公司,而不支付给员工个人。据此我们认为此险种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中的“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的范围。请问,此种责任险是否可以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答:雇主责任险属于财产险当中的一种,主要是为了减轻因员工的意外伤害,给雇主(公司)带来的潜在经济损失。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你公司所投保的雇主责任险虽然不是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但是该险种属于为被保险人雇用的员工在受雇的过程中,从事与被保险人经营业务有关的工作而受意外,或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致残、死亡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该险种应属于商业保险。 因此依据以上规定,不能将交纳雇主责任险所发生的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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