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近期,古老师在一个上市公司收购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收购案例中,发现一些带有普遍特点的股权结构税务设计问题,在此和大家做一些简要的分享。以下是并购前被收购公司甲的股权结构图: ? ? ? 一、原并购交易及纳税情况 ? ? 1、被并购方基本情况 ? ? ? 甲公司各股东的股权计税基础总额5亿,其中A公司持股计税基础3.45亿;合伙企业B持股计税基础0.25亿;香港C公司持股计税基础0.3亿;BVI公司持股计税基础1亿。甲公司账面有未分配利润0.8亿。 ? ? 2、并购交易安排 ? ? ? ?收购方,以全部现金30亿收购甲公司各股东所有股权。 ? ? 3、原并购交易的税收筹划 ? ? ? ?并购前,甲公司向股东分配股息0.8亿元。甲公司分配股息后,再由收购方按照新的价格进行并购,并购价格降为29.2亿元。 ? ? 4各股东纳税情况 ? ? A公司:不分配股息转让股权纳税:(30×69%?-?3.45)×25%=4.31亿;分配股息后再转让股权纳税:(29.2×69%?-?3.45)×25%=4.17亿,由于分配股息免税,分股息后再转让股权有节税效果,但不大。 ? ? B合伙:无论是转让股权还是收取股息,合伙企业计税方法相同,分股息后再转让股权,节税效果有限; ? ? C香港公司:根据甲公司自己的计算,不分配股息转让股权纳税:(30×6%?-?0.3)×10%=0.15亿;根据甲公司自己的计算,分配股息后再转让股权纳税:0.8×6%×10%+(29.2×6%?-?0.3)×10%=0.15亿。 ? ? 税务要点:1、对于香港公司来说,分配股息没有节税效果,除非能享受股息税收协定优惠5%。本案例中香港公司持股比例不够25%,不能享受5%税收协定优惠; ? ? 2、香港公司直接转让股权比例25%以下可以不在大陆征税,本案例为什么要征税?这个问题涉及税收协定问题,比较复杂,以后有机会专门写税收协定方面的文章介绍; ? ? 3、如果香港公司转让股权不征税,分配股息会增加总体税负。 ? ? BVI公司:不分配股息转让股权纳税:(30×20%?-?1)×10%=0.5亿;分配股息后再转让股权纳税:0.8×20%×10%+(29.2×20%?-1)×10%=0.5亿。并购前分配股息,对BVI公司没有作用。BVI与我国没有股息和财产转让税收协定,没有这方面的税收优惠。 ? ? 总结:并购前分配股息,对合伙股东、境外无协定国家(地区),基本没有税收筹划效果;对香港公司股东,需要配合复杂的协定操作才可以起到筹划效果;对境内法人股东有节税效果,但是意义不大。 ? ? 二、更优的并购交易纳税筹划及评论 ? ? 1、境内法人股东A有税收筹划空间,但是操作比较复杂,在此不涉及过多。A股东接受全现金收购表明已经放弃了特殊重组的条件,可能为了避免被锁定太长时间直接套现离开。 ? ? 2、合伙企业B,该结构本身就带有筹划痕迹,B股东应该是这几个股东里最早对税务关注的,在此也不过多讨论; ? ? 3、香港公司C,本来可以做到不用缴税,或者只缴纳很少的股息所得税。原因是在进行股权结构设计是对税收协定要求把握不到位,这里面也有部分政策原因,情况比较复杂。 ? ? 4、BVI公司,本案例中这种持股结构是最差的,完全没有经过跨境税务结构的设计。该结构的缺陷主要表现在:(1)目前我国跨境并购重组筹划空间基本被锁死,一旦采用该结构,难以解套;(2)没有任何税收协定支持。 ? ? 但是,这样的结构也不是完全没有解套的办法,只不过解套的操作不在境内而在境外。欢迎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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