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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或废止法规系列二:营业税篇之教育劳务

更新时间:2021-12-14 字号:T|T
  [废止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培训学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749号)规定:“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提供的教育劳务。赣北培训学校只提供教育劳务,没有资格向学员颁发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因此不属于营业税的免税范围,对其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有效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解读]
  对于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问题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执行,为统一起见,以前文件相关规定应一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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