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固定资产的判定标准以及折旧方法如何选择,达到什么样的标准才能被列为固定资产?公司目前以价值超过2000元,预计使用年限超过1年为标准,是否合理?是不是应该改成5000元?有何利弊?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有什么区别?计提折旧时是否必须设定预计净残值?什么情况下才能采用加速折旧法? DJZ答: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小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1年的有形资产。小企业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设备、器具、工具等。 《企业会计准则》第三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可见,《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均未对固定资产的价格标准做出规定,企业可以根据自身规模和经济效益原则做出判断。实务中也有以5000元作为固定资产划型标准的,实质上是以税务上规定的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的标准作为固定资产的划型标准的。 以2000元或者5000元作为固定资产的划型标准的都是可行的。实务中应该结合资产的使用寿命和价值特点综合判断,因为一旦计入固定资产核算,在税前摊销时就必须遵循税法允许的最低摊销年限。如果使用寿命短于税法允许的最低年限,会计上的资产寿命作为摊销年限计提折旧的话,每期都要做纳税调整,会加大财务工作量。建议将价值较小、使用寿命短比较短偶尔使用的资产,作为低值易耗品管理,采用一次摊销或者五五摊销法,但仍然需要登记台账做好管理。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可以将此类资产归类到“周转材料”中管理。 将金额较大、可重复使用较长时间的资产作为固定资产管理,是比较有效的资产管理方式。固定资产管理体系能够分别呈现固定资产的原值、累计摊销金额和净残值,即使摊销完毕,原值也得以保留,便于对比分析管理,结合定期盘存制度,能够使固定资产免于丢失、废弃。按照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采取定期折旧的方式对固定资产进行摊销计入相应成本费用,能够准确计算当期会计利润。 设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即是会计准则的要求,也是企业所得税法的要求。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最好能够形成制度。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税法不允许变更。 对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在企业所得税上也是允许的,但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税法规定企业可以采用缩点折旧年限或者折旧方法来实现加速摊销。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折旧年限的60%,加速折旧的方式可以选择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建议企业使用加速折旧方法的,一定要具备充分的证据证明满足上述条件之一,留存被查。界定不清楚的,建议跟税务机关提前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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